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8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指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通知》明确,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额度为70万元。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海南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商转公贷款,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通知》还提到,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此外,《通知》明确,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海南户籍职工”,并取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借款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40%。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根据中央以及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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