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沿用了近9年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完成了一次系统全面的修改,新《办法》赋予了缴存单位(企业)更多选择自**,有利于扩大企业缴存覆盖面。同时,将个人业务办理的门槛降低、时间缩减,职工**贷款限额也得到了提升。
目前,修改后的新《办法》已经开始实施。
新政实施 适应社会发展9年来**修改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及实施办法,一直以来是广大职工高度关注的话题。多年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的相关细则方面改动进程缓慢,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诟病。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表示,2005年开始实施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部分内容,也已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与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以及广西管理规范内容保持一致,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下发了新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14】30号)。
据介绍,在新《办法》中,赋予了缴存单位(企业)更多选择自**,有利于调动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缴存职工来说,新《办法》在部分业务办理的时间上也有了不小的缩减,让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时更方便、快捷。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从企业缴存和个人信贷两方面,对新《办法》中重点调整和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企业缴存 减小缴纳差距 扩大企业自**
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的关于“缴存比例可以高于12%(13%—15%)”和“可以建立补充公积金制度”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
解读:此项修改是为了与《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要求吻合。
修改中提到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单位的效益情况,由单位确定是否缴存。
按照原来的规定,自2005年1月起,全区各城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外,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还可以建立不超过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新《办法》中,取消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意味着单位(企业)不能再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这一项内容,也就缩小了不同单位之间公积金缴存的差距。
缴存基数**值有所下降
新《办法》还将原《办法》中“缴存基数**只能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的规定,修改为“缴存基数**只能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解读:此项修改依据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22日起,对广西现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中,缴存基数**只能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改为3倍,意味着缴存基数**值的下降,也是为了缩小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数额高、低差距。
据记者查询,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182元,城镇职工每月个人和单位的缴存额上限各是1222元,合计2444元。
多数企业“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将原《办法》中关于“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各12%,要求缴存比例低于12%的(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的规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具体比例由缴存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
解读:原《办法》规定,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为12%,低于12%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从多年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的缴存比例可以达到12%,但是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缴存比例均为5%—12%,这些企业都须专门报经市管委会批准。
修改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的单位,具体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需要报经市管委会批准。如此规定可以增加企业的选择自**,有利于调动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信贷 降低申请门槛 提升审批速度
正常缴6个月就可申请贷款
在新《办法》中,将原《办法》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本市,视为正常缴存”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在本市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解读: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申请条件从正常缴12个月缩短到6个月,意味着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降低了,方便了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手续
在新《办法》中,将原《办法》的“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委托银行”修改为,“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解读:从实际申请贷款的情况来看,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意愿较为迫切,也希望贷款获批的时间越短越好。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审批过程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贷款相关审批手续的提速,让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更方便、快捷。
目前我市**贷款限额35万元
在新《办法》中,将原《办法》的“贷款的**额度不超过25万元”修改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限额。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贷款**限额。”目前我市**贷款限额为35万元。
解读:**贷款额度是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我市房价、**相关政策等情况确定的。原《办法》中贷款25万元的**额度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物价、房价的上涨,现在已不适合实际情况。目前,我市**贷款限额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