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桂林市住建局了解到,修订后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与2009年出台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09]1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对申购户收入、单身家庭年龄、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标准进行了放宽,并对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家庭、上市交易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放宽申购条件:
让更多无房和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有申购资格
新《办法》从今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办法》同时废止。记者看到,在新《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除了需要满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连续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一条件外,其他三个条件都相应进行了调整。
申购户人均收入标准放宽。按原《办法》规定,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方可申请,例如2018年为例,人均收入90%为3110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2590元的家庭才能申购。在新《办法》中,人均收入这一申购条件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含)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样以2018年的统计数据计算,人均收入****为34600元,即人均月收入为2880元,人均增加约300元。“通过放宽收入标准,可以让更多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能够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负责人说。
新《办法》对单身家庭年龄申购标准进行降低。将原《办法》“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调整为新《办法》中“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解决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的购房需求。
新《办法》提高了住房困难的申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城市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度桂林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7平方米,原《办法》中,申购户家庭住房面积得满足“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的标准才有申购资格,这一标准偏高。新《办法》调整为“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25平方米(含)”。
“从这三个申购条件的调整,意味着我市经济适用房的覆盖面得以进一步扩大,让更多低收入家庭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早圆住房梦。”
这些情形不得申请
同时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条件
新《办法》除了对申购条件进行了放宽,同时对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情形进行了明确。 在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买或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已购商品住房或上述非住宅用房转让未满3年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新《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户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转为完全产权后,其经济适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由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缴纳相关价款的核算方法。若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有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出资额的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即: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即合同中明确的政府获得转让房款比例)。
此外,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整合,名称变更,新《办法》对机构改革后的新的机构名称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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