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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东莞新房价格可上调5%

来源:中新经纬作者:admin2020-03-05 09:53反馈/举报

       日前,东莞市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5%,调低幅度不限。自3月5日起实施。

       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方面,通知提出,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录入并锁定。

       通知还表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此外,通知称,开发企业进行价格申报时,商品住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为毛坯标准验收,开发企业拟向购房人宣传及销售时承诺以精装修交付,且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包含户内装饰装修费用的,则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内填报的“交付标准”应为精装修。

       强化房地产企业价格行为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降低预售款监管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据《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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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涨房价责任编辑:谢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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