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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条例 建筑节能信息要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南国早报作者:郭燕群2015-06-23 09:45反馈/举报

   近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至7月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开发商要将房子的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此外,拟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能源审计。

    1、建筑项目获绿色建筑标识将补贴奖励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绿色建筑标识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公布,鼓励申请。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自治区及绿色建筑所在地的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对**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小区房地产等民用建筑,则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建筑节能信息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市民买房时,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要真实、准确。

    违反责任规定的,将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能源审计

    针对目前我区公共建筑高能耗问题突出的情况,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此外,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当地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高能耗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节能监测,建立能耗情况报告制度。

    3、再生能源设备用电价格低于居民用电

    目前,广西正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从“项目示范”到“区域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的“三步走”战略,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目前,居民住宅小区等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集中采暖、制冷或供应热水的,设备用电执行的都是工业用电的价格,比居民用电电费高出不少。为调动全民建筑节能的积极性,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采暖、制冷或供应热水,其设备设施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价格。

关键词:广西楼市广西条例建筑节能责任编辑:赵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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