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如果离婚后再婚,且原来配售的保障房产权已分割完毕,则再婚一方不用受“离婚满3年”的限制,可以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请。已经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结婚组建新家庭,可以参与新家庭申请保障房。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变化做出新规定。对于已经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如果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
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同时,对于已经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了离婚后再婚或从原家庭中分离等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
□新闻背景
因在保障房和经适房的申请审核中,一些家庭为了申请经适房和保障房而假离婚。有房的家庭企图将其中一方变成无房户,申请保障房或经适房。无房的家庭希望离婚后,两人分别各申请一套房子。自2008年起,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离婚者如果申请保障房或限价房,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北京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中还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