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的苗木基地拆迁后获得1670万元补偿款,汪女士将钱“独吞”后被合作伙伴郭先生**。记者昨天获悉,法院终审判决汪女士付给郭先生1002万元。
郭先生称,2010年,他与汪女士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汪女士提供其承包的顺义区赵全营镇西绛州营村一块190多亩的土地,作为合作经营用地,供他种植花卉、苗木等,合作期限至2019年。2011年3月,双方又补充约定,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扣除成本利润均分。
2013年4月,郭先生得知汪女士已从开发的公司领取了该地块拆迁补偿款1670万元,他认为应分得拆迁补偿款1400万元。因多次索要未果,他将汪女士告上法庭。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女士应给付郭先生1002万元。汪女士上诉后,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