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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桂林日报作者:admin2014-12-11 09:11反馈/举报

    关于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在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和临桂新区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购房户,给予所缴纳契税相应比例的财政补贴。为做好购房财政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时限及补贴对象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购房户。

    二、适用区域

    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和临桂新区。

    临桂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住房、酒店式公寓及其他性质住房。

    四、办理流程

    1.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证大厅三楼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

    2.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证大厅三楼“财政补贴申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3.审核发放补贴(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8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五、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收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买现房的不需提供);

    5.契税税票;

    6.不动产销售发票;

    7.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六、暂停办理退房手续

    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期间(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暂停办理11月30日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退房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退房后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政府财政补贴期间再次购房,不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七、享受财政补贴后退房规定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才能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八、时间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备案时间及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均必须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

    契税缴纳截止时间:

    2014年12月份购房的为2015年1月6日;

    2015年1月份购房的为2015年2月4日;

    2015年2月份购房的为2015年3月4日。

    九、申请财政补贴期限

    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

    十、法律责任

    如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 桂林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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