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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出台政策管理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

来源:广西日报作者:admin2014-10-23 08:41反馈/举报

    日前,自治区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广西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有了规范化标准。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份权威资料显示,我国约有2亿亩农村宅基地,其中10%~20%是闲置的,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

    2013年11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完成了一项关于全区农村住房建新不拆旧与闲置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数据表明:广西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达到2300公顷。

    据了解,造成农村闲置宅基地众多,原因有三:一是农村出现了新一轮建房热,“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二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谋生并在城里买房定居,致使原有宅基地闲置、废弃;三是一部分人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回村盖房,建了新屋不拆旧居。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及原则

    《意见》一方面以改革的办法,充分运用**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政策,以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为主,同时将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增长相挂钩,解决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两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运用激励和规管并用的手段,给予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激励农民退出闲置旧宅,同时加强规范引导农民按照**建设新居新村。

    《意见》明确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要遵循以下几项重要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受益;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先行,规范实施;因地制宜,用途管制。

    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意见》提出了以下6种整治方式: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科学**,做到基础设施配套,采用新设计新标准在原址建设新村;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开发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或者由政府出资收购作为文化教育基地;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对地形坡度超过25度等不符合复垦耕地条件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园地等农用地。

    《意见》从以下5个方面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应全部返还农村,主要用于整治利用工作的复垦工程费、农民补偿和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二是各市、县(市、区)可从本级管理使用的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三是因自行迁入城镇、扶贫生态移民整村搬迁进入城镇等,自愿全部退出原宅基地进行整治复垦的农户,各市、县(市、区)从耕地开垦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地块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中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四是复垦闲置宅基地所产生的耕地按规定程序确认后,首先保障城镇新建地块的耕地占补平衡,仍有节余的全部留给所在市、县(市、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是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项目区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仍有节余的可在项目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给城镇使用。

    四、《意见》的作用和意义

    自治区国土部门的法律专家谈到,《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广西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意见》强调,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应全部返还农村,主要用于项目区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工作的复垦工程费、项目区内农民补偿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出,有助于支持农村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通过整治利用闲置宅基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同时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台,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不仅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还有利于优化农村居民居住布局,缓解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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