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将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意见》指出,为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广西将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
一是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是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
三是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除了在居住条件上给予农民工更多优惠政策,针对建设领域欠薪现象普遍的特点,广西今后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欠薪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的治理力度。
《意见》还对农民工职业教育、随迁子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