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意见》指出,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