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城区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市辖各县、自治县月**工资标准为83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
第10次调整**工资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1995年以来我市第10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的增长幅度在20%左右。我市职工**工资标准分为两类:**类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200元,适用于市城区;第二类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市城区**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8.5元调整为10.5元;各县和自治县**小时工资标准由6元调整为7.5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了140元至200元不等。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工资标准
根据新的**工资标准规定,此次调整的全市**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区域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工资规定。
新的**工资标准还规定,工资包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或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得纳入**工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工资标准。
此外,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低于标准可举报用人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规定给劳动者提供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薪酬,试用期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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